撰文:仝昭祥
中国美术学院视觉中国空间生产的乡土实践硕士
早在今年3月就听过严海蓉教授一篇关于大坝村的介绍《振兴乡村 : 以农民为主体,以集体为龙头—贵州大坝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案例》,她向我们描述了大坝村成功的乡村建设经验。大坝村的成功并非运用了在地方受推崇的“企业+小农户”的模式,而是以村民集体为主体,以合作社的组织方式,通过发展地方的生态种植产业(金刺梨),在形成规模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三产融合的发展模式,脱贫致富。严教授认为大坝村的成功:一是找到了本地化经济发展的道路(本地作物种植),二是村干部试错在前、勇于承担风险(党建扶贫),三是走生态化道路,坚持生态化种植(集体规模化农业),四是以农民为主体,注重公平。是新集体经济的一个可学习与参考的案例。于是乎在今年的6月17日,在贵州潮湿的亚热带气候中,我们慕名驱车前往安顺市大坝村。
大坝村的 “乡村振兴 ”
2012年以前,大坝村一直处于在以谷物种植为主的“旧农业”体系中,虽然一直在尝试附加值更高的“新农业”发展,但在金刺梨种植成功之前,大坝村村民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与支持下尝试过多种经济作物的种植(油菜、烟草、竹荪),最后均以失败告终。2006年之后国家完全取消了农业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并设定了多种补贴(农资补贴与种粮补贴)。我们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实际上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之后,村委的大部分经济来源便消失了。中央政府在2005年开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项目制每年给予各县以补贴。许多村委由于无法再从组织农民发展“新农业”获利而逐渐淡出对于村民的组织与领导。转而投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龙头企业”与生产示范区。在此期间地方政府的身份由原先的对于村民的积极组织与领导,慢慢淡出转向由村民们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独立面对自由市场的局面,而尝试新的农业种植需要一定的资本与资源,这对于个体的大坝村村民来说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碎片化低收益的种植下大多数村民选择外出打工以补贴家用。
2008年陈书记自掏腰包9000余元种植30亩金刺梨,终于在2011年秋收时节终于挂果,他与林业局合作将近120w销售额的刺梨全部免费开放向公众品尝,得到了政府与村民的肯定。之后大坝村金刺梨种植地便成为了“示范区”,整个安顺市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始推广金刺梨的种植。
2012年3月在试点种植成功后,大坝村的村民又重新被政府组织起来,开始对“新农业”种植的集体探索,不过这次他们以合作社(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团结村民与地方政府。
同年华西村调研回村的陈大兴书记,决心把旧村翻新规划成新的“别墅村”,每栋别墅造价控制在30w一栋,但这对于年收入不到1w的村民来说仍是一笔天文数字。经过多次协商斡旋,最后的解决方案为:陈大兴垫付10w;信用社贷款10w(由陈大兴担保并支付利息);剩下的10w在村里给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就这样村民在几乎不花一份钱的情况下,一期的28栋别墅就这样落成。
2015年由于金刺梨作为推广作物全市铺展开来,这也导致同质竞争下的产能过剩,金刺梨的价格猛跌(由二三十元每斤跌至一元每斤)。政府联合企业靠着宏观调控稳定住了金刺梨的市场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市场价格跌落期间,大坝村金刺梨有固定的客商销量与价格稳定。之后政府又联合了贵州科学院与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投资建设了新的大兴延年果酒厂(合作社贷款9600w),对全市滞销的金刺梨进行收购并加工成果酒对外销售。
随着村里面的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成立了诸多相对应的专业合作社,大坝村也相应的成立了“村企联席会议”帮助村民与企业之间互帮互助,整个大坝村由“村社合一”转向“村企合一”。
对于大坝村合作社性质的分析与比较
2012年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通过土地扭转,村民持有股份,集体种植金刺梨对外销售。在当时通过政府的扶持介绍,大坝村的金刺梨销售有着稳定的客户。分红则采用“235”的机制,即每年合作社经营收益20%作为村集体发展基金,30%作为劳务开支和管理费用,50%按照土地入股情况分配给相应村民。(贫困户为“136”分配)
自 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全国合作社迅速发展 但其中有 80% ~ 95%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社,一些合作社实际上只是农业企业的另一块牌子。在2013年后的一号文件中,除去之前一直提及的龙头企业之外添加了“专业大户”(成规模的家庭农场、成规模的“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以及发展。
一号文件所提出的“专业合作社”模式,是以英、美家庭农场模式为范本所提出的围绕某些专业产品而组织起来的纯经济性合作社。而并不像日本、台湾地区的合作社实际上取代了基层诸多的政府职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与“专业合作社”将经济与政治实体分开组织不同,它们是综合性的,不仅组织农资购买以及农产品储藏销售的纵向一体化,为成员提供贷款,同时组织社区活动以及参与社区行政。
大坝村的“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期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合作社的模式。村民在合作社与政府的组织下,共同进行生产销售分配。土地虽然基本上都流转到合作社,但种植者仍然是村民自己,这意味着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生产关系。而诸如种子与农机等生产要素都由合作社提供,销售储存与运输等一系列纵向服务都由合作社和基层政府统筹完成,分配上按劳所获加上“235”股份分成。大坝村的合作社既借助市场经济来激发个体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又借助社区整合性来组织新型的农产品公共服务。政府则扮演了在社区基层之上的组织角色,让农产品系统有序地进入自由市场交易,为小农户提供低成本的高效服务。大坝村就这样在合作社与政府的呵护下,逐步发展。
在2015年金刺梨生产过剩导致的跌价风波之后,有稳定客户的大坝村并未收到较大的影响。同时由政府企业代建,投资9600w建设的大兴延年果酒有限公司正式建立。公司与合作社合作获得土地、劳动力的支持公司负责包装销售,据了解公司股份由合作社与城投公司共同持有,占股比例分别为51%与49%,但是收入分配比值为2:8(为了偿还政府公司的9600w的贷款投入)。之后又陆陆续续成立了多个产业合作社(育牛、蚂蚱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由市场的冲击下,大坝村作为一个“示范”村的特殊性,首先在价格浮动较大的情况下,大坝村的金刺梨一直持续的以稳定的高于市场的价格在销售。同时大坝村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在银行信贷部门贷款达一个亿(别墅和酒厂),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的合作社难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金融方面的瓶颈。虽然历年的中央文件都在鼓励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民提供贷款,但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估贷款条件都必须要以能够在市场上变现的固定资产来作为抵押条件。银行一般不愿意接纳市场十分有限的农民房屋或承包地经营权为抵押。除非政府的强力介入,如成都市,当地的市政府要从自身的财政预算中拨款(3000w)为农民的承包地权提供第三方保证,并且签署协议,由政府承担80%的风险,金融机构只承担20%。同时诸多的政策项目的钱款都会优先集中到大坝村。但是在面对市场时,再多的关注与支持仍需要偿还与回报的。慢慢的我们可以看到原有合作社性质上的转变。
大兴延年果酒厂基本由政府/企业提供(或者垫付)大部分生产资料,也就是说,政府/企业资本是出资方,并对接外部市场,也因为他们在资金、市场信息方面占有绝对话语权,他们在合作社中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对合作社中的普通社员往往缺乏资金,因此以投入劳动力为主,他们的土地是直接以市场价格流转出去,或以土地入股形式进入合作社,获取少许“分红”; 而在收入分配比值上为2:8,这就导致“分红”收益也仅仅等同于他们所投入劳动力的工资报酬。普通社员一年获得的收益(3w)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年工资收入差距不大。这意味着,对普通社员来说,他们进入合作社往往只能获取劳动力的工资收益,即便进行规模化的种植或养殖,也只是更密集地利用家庭劳动力而已。某种“隐蔽雇佣”带来的资本积累开始建立起来。看似与原有的生产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实则以政府/企业资本为主导的合作模式要求合作社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安排将村民整合进来,村民生产的农业剩余被政府/企业资本占取,前者通过对村民的整合而实现积累。在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下,他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差异。企业的主导者都不仅限于组织生产,而更积极地向农资销售和农产品销售、加工延伸。正因如此,政府/企业资本往往需要将其所生产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的渠道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当合作社在以政府/企业资本为主导的农业发展模式中组织起来的时候,整个过程中政府实则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慢慢的又一个异化合作社即将诞生。
关于 “集体 ”的定义
在严教授介绍大坝村的文章中,其作为核心的论点就是以农民作为主体,集体为龙头。通过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共同发展生态农业的模式是新的有希望的集体经济。但实际上无论是严教授还是陈书记对于“集体”的定义都十分模糊,如果无法准确定义“集体”概念即无法准确分辨主体的变化,也就意味着无法讨论生产方式的再生产与财富分配等问题。
在大坝村在2012年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时,通过党支部,合作社,农户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入社之后村党支部统一领导,合作社统一管理,农户参与生产与经营,“支部+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中到底是由小农家庭农业生产为生的农户集合称之为“集体”?还是“支部+合作社+农户”称之为“集体”?
倘若是农户集合为“集体”概念,那么现在的大坝村显然不符合严教授的描述。但在2012年成立合作社时,曾经有一段时期的确是以入社的村民为主体,他们集体依靠扭转土地,换取合作社的股份。经合作社协调统一种植金刺梨,之后统一对外销售。得到的收益通过“235”的机制分红。在此期间农户的集合统一掌握生产资料与销售,分配比例也很合理。但随着市场的波动,脆弱的农户集合完全无法抵抗市场波动,导致政府与企业的强力介入。自此之后农户集合不管是股权分配还是销售讯息再到生产资料都不在掌控,逐渐成为政府/企业资本的附庸。
倘若是以“支部+农户”称之为“集体”,那么以集体为龙头则成立而所谓的以农民为主体就并不成立。2016年之后在新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是政府/企业作为主体在面对市场。这种类似于70年代末苏南的社队企业,在发展伊始依苏南社队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社办企业所需的土地、资金、劳动力和生产资源主要从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调用,队办企业则由各生产队共同出地、出钱、出物、出劳动力。社队企业的运行在当时需要靠要素转化的方式来完成技术与资本的积累:(1)密集劳动力去代替资本即资本的内部化积累。(2)在“村社理性”的组织下提取劳动力剩余进入合作社之中即劳动力的内部转化。(3)分散的农业用地流转联片之后统一种植,在农业生产的环节处占取剩余价值。当时社队企业企业中的农民与现在合作社的村民在生产方式上基本上相同。那么这种所谓的可借鉴的新集体经济模式已然不在成立。
小农 or 规模化?
在贵州调研前的分享会上,曾与老师激烈争论过关于乡村农业现代化是走小农模式好还是规模农业有效。这对于只有乡村工业化研究基础的我们来说,讨论规模化农业的转型是极其困难的。中国乡村规模化农业路径与乡村工业化路径差异极大,后者在工业化、都市化、信息化的影响下走向工厂、工业区与家庭工业化、规模化、个体化与资本化同时发生。而农业化的转型由于受制于“自然”属性,其资本化随着工业化对农业化的环节的改造重构,以这种方式对农业剩余进行提取,形成积累。在农业资本化和规模化的大趋势下,原有以家庭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正在被改造,小农也逐渐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替代。农业的规模化是否会带来生产关系的改变是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大坝村在组建合作社初始阶段,集体将土集中地流转到合作社实施的也是规模化农业,但其生产关系实际上是未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分配比例也在合作社的控制中。政府+合作社在纵向上解决了农民诸多有关运输、销售、储藏的问题,将村民组织在一起共同面对自由市场的变化。也就是说在2015年之前,大坝村的合作社在政府的呵护下实际上在发展规模化的集体经济生产。但是在强大的市场波动下,合作社本应在这次跌价事件中亏损并吸取教训,只有更好的对生产的上游与下游进行整合,更积极地面向销售市场才能继续存活。但作为“示范”的大坝村接受了政府/企业资本的过度介入,追加了巨额的投资,这也导致之后大坝村的合作社只负责生产加工,而将其余环节统统交予政府/企业管理。大坝村实际上在一个“保护套”中面对自由市场,这也使得农业资本通过控制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来取得收益的占据,同时村民作为生产、销售主体的格局也发生改变,在这样的环境下合作社终将走向异化。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贵州的农业化转型策略,是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高度的政治任务压力下对农业转型模式的一种选择,在短期的有效的政策力度下,农业资本化的规模农业是在这一时间段最为有效的模式,在以政府/企业为主体的乡村受制于阶段性政治压力的左右,会选择一条期限内最有“成效”的农业转型模式来指导乡村的建设与发展。的确,在短期内我们的乡村会在数字上全部“脱贫”,但村民们会一直处于一个被动的生产关系中。在加速主义的语境下,乡村农业化转型只有以村民集体作为生产销售的主体,才会避免在动态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走向迷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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